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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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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6-26 15:19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模式运营下产生的公司融资新渠道,通过众筹公司可以加大自身宣传,让更多投资者有选择,更公司顺利实现众筹等。如何在股权众筹中把握风险,稳健运营呢?


一、常见法律风险

1.公司法定人数问题。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上限为200人,股权众筹的性质和操作模式决定了其实际投资者数量必定会破公司法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证券法和刑法都强调未经批准不能公开发行,并且其发行方式有逾越非公开发行红线的可能。


2.股份代持风险。股份代持是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设计的,如信任发生问题,委托人即股权众筹投资的利益完全无法得到保障。


3.投资者利益风险。证监会对公司上市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股份代持一般被认为是股权不够清晰而被要求进行清理。此时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4.非法集资风险。股权众筹是风险和利益共担的模式,股权众筹中常有发起人为了增加项目的吸引力,在股权众筹计划中约定固定回报,而非法集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约定固定回报。如何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是股权众筹发起者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二、法律风险管理建议

1.注重股权众筹流程。在现行法律尚未对非公开发行放开的情况下,我们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各个环节中建立定向的沟通机制,把一个通过公开发布的方式最后转变成为一个面向特定对象的募集的行为,把不特定变成特定。具体操作中,要注意:

在募集前对募集范围进行一个明确的控制;确定明确的募集的期限,在众筹计划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确保在众筹计划发布前到发布后签订入股协议前对和募集对象保持充分良好的沟通;禁止在在股权众筹计划中约定固定回报。


2.签订代持股协议。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3.制定回购制度。证监会对公司上市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股份代持一般被认为是股权不够清晰要求在上市前进行清理,清理的方法一般是把股份转回给委托人或直接转给受托人、或由公司进行回购。为了避免投资者利益受损,应当在在股权代持协议里对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约定,并且约定清楚转让回购的估值方式,以免将来发生分歧。


4.合法化投资回报。建议不要在股权众筹计划中约定固定回报。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如:约定实际投资人参与公司产品服务体验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可给予一定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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