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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须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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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1-09 10:45


合作设立公司时比较常见的出资方式是股权出资,那么用股权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适格

(一)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股权必须是股东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外国公司(即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二)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述第四点的规定,投资者若想要以股权出资必须遵守股权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免出现股权出资不能的后果。

二、被投资公司主体必须适格

股权出资并非适用投资设立所有的企业,仅适用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换句话说,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也是《公司法》第二七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这表明,全部股东不可能全部以股权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必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资资本的30%。

四、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限制更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投资人因同一出资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限制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文章分类: 法人治理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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