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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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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1-10 10:57

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又和另外一个企业构成了劳动关系,那么就是双重的劳动关系,这样的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在认定双重劳动关系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那么双重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呢?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概述

(一)定义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下列情况:

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

4.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三、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程度是无法衡量的,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严重影响”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的其他劳动关系后积极主张权利,包括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一定的规则,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成立双重劳动关系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搜索“康思风控在线”公众号,联系企业风控律师,我们将给您提供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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