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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征求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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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11 10:54作者:肖冰

【案例】

吴某201510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为保洁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7月1日被告将吴某分配至某法院做保洁2018年1月22日,法院反映保洁质量差,被告对吴某进行教育、培训,要求吴某某整改2018年2月19日,法院再次投诉保洁质量差,为此,被告2018年2月28日对原告及公司分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2018年3月1日后,因原、被告未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未到被告处上班2018年5月1日,被告以吴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岗位调整,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关系。

吴某认为,被告未通知工会即解除与其本人的劳动关系,系程序违法。依据我国《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通知工会,未通知即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此,吴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裁决确认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认为2018年5月1日被告开会研究与吴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工会主席马柱宝参与了会议,并且是会议的记录人该会议纪要能证明工会已经知悉被告解除于吴某某劳动合同的情况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虽然会议纪要系公司单方面制作,不排除有后补的可能性。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工会意见可以适用补正程序。本案中即使该会议纪要系公司后补制作,也说明工会是认可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的,因此,认定吴某除劳动合同是得到了工会组织的认可的。最终,仲裁委员会综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公司单方解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合法有效,驳回了吴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及利益分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因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慎之又慎。法律赋予工会职权,通过参与处理劳动纠纷这种形式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法律规定了工会对辞退、处分职工有“提出意见”的权力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务必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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